2008年1月1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无理由退货应由承诺变为准则
王学进

  近日,地处宁波最繁华商圈的几家大商场正在酝酿商品无理由退货的服务承诺,且有望于本月正式推出。无理由退货这一消费维权理想,对宁波市民来说,将不再遥远(1月14日《宁波日报》)。
  说是理想,其实不然,此前甬城多数百货商场均有自己的退货制度,但由于担心会引发恶意退货而增加经营成本,执行起来总是不太情愿——一些商家虽有承诺,但退货制度并没有公布,大多是采取秘而不宣的形式;有顾客上门退货,一些营业员会先推荐顾客换货;就算同意退货,手续也很繁琐。
  其实,无理由退货不是承诺与否的问题,而应是普遍推行的市场消费准则。目前之所以还停留在部分商家的承诺上,盖因买卖双方缺少相互信任之故。商家一方面想靠无理由退货改善服务质量、吸引顾客,一方面又不敢放手推行这项制度,原因有三:一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无此规定,二是担心顾客反复退货、恶意退货,三是怕麻烦。其中第二点最关键,商家不信任顾客的素质和品格。
  这实在是商家多虑了。经过多年的商品经济大潮洗礼,顾客也早已今非昔比,多数人的消费理性已日趋成熟。商家应有这样的基本判断:谁也不愿意随意退货,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不会滥用自己的诚信度,因为这样对他们并没好处。上海方面曾有统计数据显示,推行“无理由退货”后,顾客反复退货、恶意退货等不文明消费占退货总量的比重由最初的2%下降到0.3%。
  我以为,无理由退货,变部分商家承诺为市场消费准则的时机已经成熟。去年,浙江省工商局发布了全国首个《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要求各地建立无理由退(换)货制度——在合理期限内,消费者能够提交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并且所退(换)的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质量要求的,销售者应予全额退款或者予以更换。应该说,无理由退(换)货在浙江已经有了一定的制度保障。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无理由退货能成为常态,作为“上帝”的消费者,再无须把商家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当作是恩赐,商家也不必靠此承诺来吸引顾客。